为了规范我院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三、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四、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工作。申诉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应当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所属系系主任、基础教育部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委员会。
五、学生对所受处理不服,须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过期不再受理。
六、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处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七、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系别、专业、班级、学号等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三)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九、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递交的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必要的查证)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根据申诉人的要求或实际需要由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决定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十一、听证会的程序:
1.主持人(由委员会成员担任)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对学生进行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证据材料;
4.经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和向当事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应有记录员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当事人和记录员签名。
十二、委员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和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的决定或建议。
3.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发布,此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部研究决定。
十三、在委员会未做出处理决定前,申诉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十四、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