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市政府对2025年4月底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等6部规章继续有效。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鹤政〔2008〕63号)等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5〕15号)等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四、《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16〕71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鹤政办〔2023〕21号)等4件文件,设定有效期在2年内的1件依照原有效期实施,超出2年和未设定有效期的3件均于2027年5月31日失效。
六、《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鹤政办〔2012〕41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为非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文件管理。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开展修改工作,在修改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3.决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doc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