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鹤壁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第四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火灾扑救行动时,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以及堵塞消防设施的车辆和其他障碍物,可以依法予以清理。
第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和执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宜采用可燃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公共娱乐场所的休息厅、录像放映厅、练歌房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练歌房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第十四条 新建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靠疏散走道的教室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二)组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三)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三)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
(四)营业期间不准许进行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六)动火作业的区域,应清除易燃、可燃物品,采用石膏板等不燃材料与周边区域进行分隔。动火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七)动火作业后,应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域应当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仓储、办公、餐饮等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
(四)建立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登记清单制度,实时掌握货物名称、种类、储量及其火灾危险性。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餐饮、住宿功能的农家乐、民宿等农村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二)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
(三)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手电筒和逃生面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